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紫金縣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紫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紫金縣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處置勞資糾紛,預防和妥善解決因欠薪引發重大群體性突發事件,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異地務工人員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111號)、《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河源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河源市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河人社發﹝2018﹞23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欠薪應急周轉金是指縣人民政府為解決因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造成勞動者臨時生活困難,并有可能引發或已引發群體性事件而墊付給勞動者部分工資的應急專項資金。
第三條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縣財政、工商信、公安、國資、市場監督管理、工會等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欠薪應急周轉金的管理、啟用支付及追償工作。
縣成立以政府分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的負責同志為副組長,各成員單位相關領導為成員的“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欠薪應急周轉金的日常管理,欠薪事件的分析及啟用周轉金審核工作。
第四條 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欠薪應急周轉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管。欠薪應急周轉金作為特殊用途的專項資金,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我縣欠薪應急周轉金不低于80萬元。
第五條 欠薪應急周轉金支付標準按每人每月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墊付勞動者部分工資,且最長不超過3個月。
啟用欠薪應急周轉金向勞動者墊付的部分工資在用人單位補發勞動者工資時抵減。
第六條出現下列欠薪情形之一,造成勞動者臨時生活困難,并有可能引發或已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經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確認后,可以啟用欠薪應急周轉金:
(一)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死亡、失蹤或逃匿導致勞動者被拖欠工資一時難以清償且影響其生活的;
(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短時間內無法籌措資金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用人單位停產、停業,提前解散或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現有資金難以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在欠薪應急周轉金墊付的范圍:
(一)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用人單位董事會成員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三)欠薪前3個月的平均工資超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人員;
(四)應當或已經通過工資支付保證金和其它途徑墊付工資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不予支付的人員。
第八條 啟用欠薪應急周轉金,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用人單位填寫《啟用欠薪應急周轉金審批表》,經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意見后,報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二)用人單位申領欠薪應急周轉金必須填寫《申領欠薪應急周轉金人員名冊》,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機構核實申領對象,并監督發放;
(三)領取欠薪應急周轉金人員必須提供身份證明、勞動關系證明以及認定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立案和調查的相關資料。
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死亡、失蹤或逃匿等導致無法申請啟用欠薪應急周轉金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申報;無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的,由當地工會代為申報。
第九條 啟用欠薪應急周轉金后,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按已墊付部分資金全額償還應急周轉金專戶。
用人單位在30日內不能償還欠薪應急周轉資金的,應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可延長30日。
第十條 周轉金墊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以債權人身份依法追償:
(一)逾期未償還或申請延期償還逾期仍未償還的;
(二)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死亡、失蹤或欠薪逃匿,啟用應急周轉金后無法償還的;
(三)企業提前解散或進入破產清算前未償還應急周轉資金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當追償的情形。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法人(負責人)或實際經營人欠薪逃匿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追回所得資金優先償還欠薪應急周轉金。
用人單位提前解散或進入破產清算的,從破產企業清算的財產優先償還已墊付的應急周轉金。
第十二條 欠薪應急周轉金作為專項資金,年終結算后結轉下年度使用,列入專用基金分專賬明細核算,如結余不足專項資金總額標準則每年預算再安排相應資金進行補充。
因欠薪應急周轉金不足以支付或因墊付欠薪核銷后造成資金不足的,由縣財政安排資金及時補足。
第十三條 欠薪應急周轉金的核銷。用人單位提前解散或暫停經營,經依法追償或進入破產清算后仍無法償還墊付應急周轉金的,應當申請辦理使用資金的核銷手續。
欠薪應急周轉金的核銷應當控制在縣財政預算安排的欠薪應急專項資金的額度內,并填報《欠薪應急周轉金核銷審批表》,經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由縣財政局批準核銷。
第十四條 欠薪應急周轉金的管理工作、嚴格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提高支付標準,或以其他名義提取、截留和挪用。
用人單位以編造虛假工資表、偽造證明材料或采取欺騙手段套取欠薪應急周轉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定期通報欠薪應急周轉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并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辦法屬應急預案機制,不對外公布。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紫金縣欠薪應急周轉金審批表
2.紫金縣欠薪應急周轉金核銷審批表
3.紫金縣欠薪應急周轉金墊付簽收表
附件1:紫金縣使用欠薪應急周轉金審批表
申報單位: 日期:
附件3:紫金縣欠薪應急周轉金核銷審批表
申報單位: 日期: